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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布最严光伏配储政策:不配储不得上网不合格扣除2倍并网容量!(附各省要求及补贴)
发表时间: 2024-07-02 来源:木门窗
6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建议》,其中,《实施意见》表示,到2025年,全省新能源项目配储规模达到470万千瓦以上,用户侧储能规模达到30万千瓦以上;新型储能规模达到500万千瓦以上,力争到600万千瓦。
《实施意见》指出,2021年及以后河南省年度风光开发方案中的新能源项目,要严格按照开发方案中承诺的储能配比配置储能设施,储能投运时间不能晚于新能源项目投运时间;如未投运,电网不得调度及收购其电力电量。鼓励已并网的存量新能源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功率的10%、时长不少于2小时的要求配置新型储能设施。同一调度区域内,优先消纳储能配置比高、时长长的新能源项目电力电量。
配储要求来势汹汹,补贴政策施以怀柔。据统计,2021年至今共有26个省份发布了新能源配置储能的政策。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多地政策中也对分布式光伏配储做出了要求。整体看来,各地要求光伏电站配储规模为装机容量的5%-30%之间,配置时间多以2-4小时为主,少部分地区为1小时。
具体来看,在多个省份发布的政策中,以山东枣庄配储规模和时间要求最高,即按照装机容量 15%~30%(根据发展阶段适时调整)、时长 2~4 小时配置储能设施,或者租赁同等容量的共享储能设施。此外,西藏、河南、陕西、上海、河北、甘肃等地要求配储比例均达到20%。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明确,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项目投资方按照发电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0.15元/千瓦时[应用方(屋顶方)为非公共机构的]、0.3元/千瓦时[应用方(屋顶方) 为公共机构的]。单个项目最高享受补贴时间为5年,补贴时间范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2026年05月19日)。
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方(屋顶方) 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0.2元/瓦。单个项目最高补贴200万元。
《2023年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批)》明确,储能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支持工业园区储能、光储充示范等两个方向,按总投资的3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水平发展若干措施》明确,对新型储能用户侧示范应用项目,自投运次月起按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补贴,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不超过300万元,政策着重降低企业建设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经营成本,支持更多公司参与示范应用建设。
《关于进一步明确申报光伏发电、储能和冰蓄冷项目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以建成的储能项目总装机容量为基础,按150元/千万的标准确定项目装机容量补贴金额,发放给制造业企业(场地提供方和项目建设方按7:3比例分配),每个项目(企业)补贴金额总和不超过100万元。
根据营业收入情况,对合乎条件的规模以上先进储能材料企业,按上年度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5元奖励;对新引进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 (含) 以上的先进储能材料企业按自投产之日起满1年实际用电量的30%进行计算,每千瓦时给予0.15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企业利用储能电站降低用电成本,按储能电站的实际放电量给予储能电站运营主体0.3元/千瓦时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2023年云南省电力需求响应方案》明确,实时响应补贴标准执行全年统一价格2.5元/千瓦时,削峰类响应补贴标准为0-5元/千瓦时;填谷类响应补贴标准为0-1元/千瓦时。
《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水平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提出,对装机容量1兆瓦时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kWh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2年,同一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发电推广应用的实施建议》提出,对储能系统按实际放电量给予储能电站运营主体0.3元/千瓦时补贴,同一项目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项目为自发文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投产的项目,单个项目补贴年限为5年。
《蚌埠市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提出,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建筑屋面光伏项目按200元/千瓦标准给予奖补,建筑立面光伏项目按300元/千瓦标准给予奖补,储能按200元/千瓦标准给予奖补,超低能耗、近零能耗示范项目按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奖补;单个示范项目奖补资金30万元以内。
《关于申报2022年生态文明建设储能领域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通知》明确,对入选的用户侧、电网侧、电源侧,虚拟电厂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的,按照储能设施规模给予每千瓦每年230元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市级预算内资金补助,补助周期为连续3年。
《重庆两江新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专项政策》,提出对于备案且建成投运的用户侧储能、分布式光储、充换储一体化等项目,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按照储能设施装机规模给予200元/千瓦时的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此外,用户侧储能项目参与削峰填谷需求响应还可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尖峰负荷削减量X10元/千瓦/次X重庆市全年电力需求侧响应次数。而且配置储能的用户企业,在有序用电中可享受“免于实施或靠后实施”的优待。
《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 (试行)》明确,对建设新型储能设施配比容量达到发电站装机量10%,且储能时长在2小时及以上的新能源发电企业,每年按新型储能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连续补贴4年。
《常州市推进新能源之都建设政策措施》明确,对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2年。
《关于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关于节能降碳绿色发展的政策意见》明确,对实际投运的新建储能项目,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使用单位一次性补贴0.1元/瓦,单个项目最高上限50万元。对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区外的新建储能项目投资方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0.05元/瓦,单个项目最高上限25万元。
《苏州市吴江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实施方案》明确,对2021年7月至2023年底期间并网发电,且接入吴江区光伏发电数字化管理平台的光伏和储能项目进行补贴:工业公司分布式光伏项目应用方补贴0.1元/千瓦时,补贴项目1年的发电量,居民屋顶光伏项目按1元/瓦对投资方进行一次性装机补助;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和村 (社区) 等公共建筑屋顶光伏及其他项目补贴投资方0.2元/千瓦时,补贴2年发电量;对实际投运的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运营主体补贴0.9元/千瓦时,补贴2年放电量。
《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分布式光伏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补贴1年,每千瓦时补贴建筑业主方0.1元(光伏发电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的项目除外)。
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补贴3年,每千瓦时补贴项目投资方0.1元。
光伏配置储能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放电量)补贴3年,每千瓦时补贴项目投资方0.3元。
《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建议》提出,对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调峰项目给予容量补偿,补贴期暂定3年,补偿标准按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逐年退坡。联合火电机组调频的示范项目,Kpd值0.9的按储能容量每月给予20万千瓦时/兆瓦调频奖励一定用煤量指标。
《杭州市萧山区电力保供三年行动方案 (2022-2024)》提出,“十四五”期间建成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的区统调储能项目,给予投资主体容量补贴,按储能功率300元/千瓦给予投资经营主体一次性补贴。
《宁波市促进光伏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实施方案》提出对利用农村独立住宅屋顶或庭院、新农村集中连片住房、城镇高(多)层居住小区、公寓、保障性住房别墅排屋等民居建筑屋顶和农村村级屋顶城镇社区公共建筑屋顶的家庭屋顶光伏项目实施补贴,市级财政对2021年至2025年期间并网的家庭屋顶光伏项目按0.45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并网发电之后第二个完整抄表月起12个月。
《温州市制造业千企节能改造行动方案 (2021-2023)》提出,对于实际投运的分布式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储能运营主体0.8元/千瓦时的补贴。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关于组织并且开展瓯海区制造业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用户侧储能项目2022年度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提出,制造业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安装分布式光伏项目和安装用户侧储能项目,按照实际发 (放) 电量分别给予0.1元/千瓦时和0.8元/千瓦时的补贴,连续补贴两年(含投运当年)。
《嘉兴市全方面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实施方案》提出,对2020-2022年期间并网投运的市本级家庭屋顶光伏电站,对项目并网后次年起的实际发电量按0.2元/千瓦时、连续补助两年的标准给予电价补贴,各地参照制定实施。对政府投资项目配套建设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原则上要同步安排财政资金预算。全面落实用能抵扣政策,“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用于平衡制造业项目用能需求。
《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对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配建储能系统并接受电网统筹调度的(经审批备案且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额外实行一次性储能容量补助,2021年、2022年2023年补助标准分别为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已享受上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诸暨市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工作方案》提出,“十四五”期间,为提高光伏发电电网消纳能力,在我市建设新型储能设施的,市财政按每千瓦时200元给予储能设施投资单位一次性补贴。允许新型储能设施投资企业按市场化运营方式向光伏投资企业租售储能容量,租售的储能容量可计算在光伏投资企业光伏装机容量10%的总体配套储能容量中。对由各镇乡(街道)统筹推进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对属地给予5万元/兆瓦(不含公共建筑屋顶统筹推进建设光伏电站容量)的工作经费。
《关于加快推进婺城区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建议》提出,过渡期间,对于接受统一调度的调峰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给予容量补偿,补偿标准逐年退坡,补贴期暂定3年(按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退坡),按照省级补偿的标准享受省级补偿。
《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提出,对开发建设新型储能项目的企业,每建成投运1个新型储能项目,补助资金30万元。补助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完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储能项目和投产运营的氢能示范应用项目,在2023年12月31日后申请补助的,不予受理。
《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实施建议》提出,对市区 (含莲都区和丽水开发区)2022年、2023年、2024年并网的家庭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0.60元/瓦、0.50元/瓦、0.40元/瓦;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莲都区或丽水开发区各承担50%。
《2022年朝阳区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对新能源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项目(太阳能光热、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补助。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每千瓦1000元的补助。
《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办法》明确,对在高新区实际投运的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项目投资方资金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24个月,补贴标准为0.5元/千瓦时,单个项目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北南部电网电力需求响应市场运营工作的通知》明确,实时需求响应容量补偿标准按照8元/千瓦·月。
《太原市招商引资若干措施》明确,对新型储能项目(化学、压缩空气等)给予补助,建成后,按投资额的2%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抽水蓄能项目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具备开工条件并开工后,予以奖励200万元,建成并全容量并网发电后,按投资额的0.1%予以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小水电项目建成投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的若干政策(2022-2025年)》明确,建立市场化补偿机制,纳入自治区示范项目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享受容量补偿,补偿上限为0.35元/千瓦时,补偿期不超过10年。
《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补充政策》明确对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法人建成运行的光伏储能系统,光伏电站装机规模不低于1兆瓦,储能系统不低于1兆瓦时,按照储能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
《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明确,市场初期,火电机组 50%以下调峰容量,分档纳入补偿。申报和补偿标准上限见下表:
独立储能按其额定容量参与调峰容量市场交易,申报和补偿标准上限暂按 300元/ (MW·日) 执行。
《关于印发支持储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试行)的通知》明确储能发售的电量运营补贴0.1元/kWh(使用青海储能电池60%以上项目,再增加0.05元/kWh)。补贴对象为2021、2022年投产的电化学储能项目,由电网企业每月按电量及时足额结算,补贴资金纳入电网企业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降价预留资金统筹解决,补贴时限暂定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截至目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仍有57个地方延续光伏补贴政策,其中,光伏电站一次性初装补贴范围在0.1-1.8元/W之间,度电补贴位于0.05-0.5元/千瓦时之间。